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
赔偿程序可直接启动 精神损害将获赔偿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众多法律中,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因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备受关注。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次修改,对社会呼吁最为迫切的几个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包括畅通国家赔偿的程序、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细化国家赔偿的标准。

  取消确认程序
  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出现在第九条和第二十条,原先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出现的“依法确认”的字眼被删除,这两个条款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就能直接启动。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赔偿委员会的运作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在这个阶段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尽管与此前学界一直呼吁的国家赔偿“诉讼化”的呼声尚有差距,但在行政法学者马怀德看来,这种“准听证程序”的引入,至少保证了赔偿请求人在这个程序阶段的参与。

  精神损害进入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第二个特点是在国家赔偿中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修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往的经验,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细化了国家赔偿的标准
  根据现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造成当事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而此次修正案则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给予相应赔偿。
  在侵犯财产权引发的国家赔偿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不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被保留了下来。该条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据《成都商报》